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父亲彭某甲于2015年去世后,其遗留的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彭某某家中猪圈的阁楼上,彭某某一直未使用。2019年10月31日,彭某某将该火药枪及铁砂子、底火、少量黑火药借给其朋友杨某某用于打狗,杨某某于当日被中江县公安局仓山派出所查获。后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未使用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铁沙子和火药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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