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2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住甘肃省临夏市**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2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谎称其哥哥喝酒时被人欺负为由,伙同隔壁弘盛广告铺的管某某和张某乙(未满15周岁),在双城和盛祥餐吧门口将梁某某车牌号为甘A*****的黑色雅阁轿车误认为与自己有过节人的车辆,将其车玻璃、倒车镜、车身,用铁棍、木棍砸毁。
经临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毁坏财物涉案总价值为8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毁损财物价值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赔偿梁某某车辆维修费8800元,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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