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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XX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XXXXX0036,汉族,XX,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XX,住和田市XX街道台北西路XXXX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公安局XX,于2021年XXXX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凌晨01点左右,在洛浦县XX乡XX村村委会宿舍里自己一个人吃饭喝酒,喝完酒后,驾驶自己名下购买的XX县XX乡XX村村委会内停车场停放的新XXX号小轿车从XX县XX路往和田市方向行驶至XX市XX一桥公安检查站检查当中被发现当场抓获。执勤民警把张XX带到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张XX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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