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XX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XXXXX0036,汉族,XX,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XX,住和田市XX街道台北西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公安局XX,于2021年XX月XX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凌晨01点左右,在洛浦县XX乡XX村村委会宿舍里自己一个人吃饭喝酒,喝完酒后,驾驶自己名下购买的XX县XX乡XX村村委会内停车场停放的新XXX号小轿车从XX县XX路往和田市方向行驶至XX市XX一桥公安检查站检查当中被发现当场抓获。执勤民警把张XX带到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张XX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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