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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文柱)(公开版)_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盘山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30日经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辽C****5小型客车,沿盘山县太平镇盛世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盛世街与井下路路口处时,与沿井下路由北向南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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