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项城市公安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P6****小型客车,沿项城市**村至**镇**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小学门口时,撞住前方路边行人丁某某,致丁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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