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街**村(棚户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镇**村**组**。系辽A****7小型客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34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辽A****7棕色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铜山路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2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