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86********,汉族,大学本科,***公安分局***派出所警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住双鸭山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 2020年9月8日以双检移诉[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检交诉[202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我院,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四方台公安分局四方台派出所民警姚某某等人将辖区内无户籍人员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对其身份进行核查确认。经过调查、核实于6月11日凌晨确认王某某系1998年在吉林榆树杀死两人的在逃人员王某某。审讯之后四方台派出所将王某某看管在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在看守期间,民警姚某某、张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王某某有自杀、自残的可能,午饭后没有给王某某戴上手铐等警械予以有效控制,没有近身看守,任由其在候问室里间自由行动,致使王某某在候问室内自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头皮挫裂创,颈椎脱位、骨折,颈髓挫伤,冠心病急性发作,急性心肌缺血死亡的特征。案发后,姚某某、张某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
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过失犯罪,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后果,是玩忽职守罪中的较轻情节,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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