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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现住邹城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红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路贵和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吕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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