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AV****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阳区**道北段**馆北附近路段左转弯时,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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