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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号。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我市港口镇南九正街84号朋友被害人郭某雄家中吃饭,趁郭某雄外出之际,到二楼房间内盗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离开现场。次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退赔郭某雄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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