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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海东)(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5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与业主甘肃长达公司签订承建武九高速公路二标段项目合同,该项目总长6.8公里,工期为22个月。同年10月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进场全线展开施工,2018年11月项目部施工队按照施工计划修建通往武都区外纳镇下宗家坝村下宗家坝社便道,准备后续在白龙江上架设钢架便桥。在修便道建距下宗家坝河堤约两米时,“老村长”曹某某(另案起诉)以目前征地赔偿偏低以及河堤还未征收未赔偿为由召集村民开会商讨阻挡项目部在河堤内进行施工,会议一致决定由村民轮流阻挡项目施工,并要求在对河堤赔偿后方可施工建设。随后该社村民开始阻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受阻后,武都区武九高速公路项目协调办和外纳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村民进行协调,但一直未果。为便于阻挡施工,曹某某又组织村民在宗家坝村山沟里召开会议商量值守河堤的事情,被告人贾某甲(另案起诉)、田某某(另案起诉)、贾某乙(另案起诉)、贾某丙(另案起诉)、贾某丁(另案起诉)、何某某(另案起诉)和贾某戊(另案处理)、曹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曹某乙(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均参加了会议并同意阻挡施工,会议决定把村民分为六组,每组十人,贾某戊书写了分组名单,何某某制定了“守河提要记工,等赔偿后给出工的人发工资,去一天就由一天的钱,不去就没有的”政策。后村民按照分组名单24小时在对面河堤轮流值守,当项目部在白龙江河内施工修建便道时,值守人员便通知村民前来阻挡,致使项目工程建设无法开展,2019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贾某甲、田某某再次组织村民到该社庙里开会商量如何守河堤阻挡施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多次参与阻挡施工,阻碍国家重点工程武九高武公路正常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建设严重受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武都区发改委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经济损失为6268945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汇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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