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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单位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住所保定市高新区云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7********,被不起诉单位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4********,汉族,大学文化,河北**日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号尊座*-**,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公安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某某,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取得保定市新市区**村**大街东侧180余亩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公园时代”小区房地产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某找到时任沈庄村党支部书记朱某某(另案处理)和时任村主任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协调进场、施工等方面事宜,朱某某、李某某二人要求承揽其“公园时代”部分建筑工程挣钱,白某某提出直接给二人“工程利润”700万元,不要再承揽“公园时代”建筑工程,朱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10月9日,按照朱某某的安排,**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建设银行账号130016652080********)、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款700万元到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账户(光大银行账号1306054080120102********)。2012年10月12日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将此款转到朱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卡主为朱某甲,卡号6222080409********),2012年10月15日,朱某某将此700万元现金取出。在“公园时代”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朱某某利用沈庄村党支部书记身份在**公司进场施工、私自接通水电、违法收购鑫泰印染厂、拓宽公园时代小区南侧道路(现称沈庄路)等事项中发挥了作用,使**公司获取了不当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单位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是否为谋取不当利益而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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