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17分许,在汉王线新野县施庵镇“中航石化”加油站门前道路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无牌四轮装载机由南向北行驶,与吕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爱玛”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拖挂,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李佳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36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认罪悔罪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