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区**小区**号楼***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持A2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区胜利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杭州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2018年8月3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的白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血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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