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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嘎查****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苏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图布信后召斯冷嘎查内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佳宾馆南侧交叉路口处,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车辆右前部与道路右侧路边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未经抢救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致脑疝气形成,引呼吸骤停死亡。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白某某与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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