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楼**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畅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0时22分许,畅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S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一路十字,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畅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畅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畅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畅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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