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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交通肇事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自主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遵义市务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车牌为贵CS****号小型轿车搭载妻子汪某某、儿子田某乙,从遵义市沿杭瑞高速公路向铜仁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571KM+800M处(小地名: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岩孔坝)时,田某甲驾驶的车辆由快车道突然变道至慢车道,致使其后方慢车道上由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V****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避让时,与道路中央水泥隔离桥墩相撞后又与田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当事人汪某某、田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田某乙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田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汪某某、田某乙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田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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