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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_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害人冉某某在向某某、周某某处借款,月利息4分。2016年4月15日10时左右,向某某在沿河开发区遇见冉某某,将冉某某带至家中,后向某某、冉某、周某、田某某在向某某家中要求冉某某偿还债务,期间将冉某某前妻张某琴带至向某某家中,并要求张某琴偿还冉某某所欠债务。向某某、冉某、周某某、田某某等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非法拘禁冉某某、张某琴,要求张某琴用其沿河县惠得房子作抵押,并在向某某草拟的借条上签字,冉某某、张某琴二人在向某某草拟的借条上签字后,于当晚7时左右才得以离开向某某家中。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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