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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镇**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11151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喝酒后驾驶粤SV6***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横沥镇育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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