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8********,苗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贵A****H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尚礼北路与水东路交叉口1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贵A****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对田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6.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5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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