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84********,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村**社**号,现住宁夏贺兰县**村**社**号,宁夏惠农**管理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贺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9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宁A****1号轿车在贺兰县金京公路被贺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现实危害;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3日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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