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7********,土家族,高中,来某某**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来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湖北省来某某**驾校教练,为了使其外籍学员能快速地办理驾驶证报名登记,多次自己或安排外籍学员到来某某**镇**路“**”打印店内找兰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兰某某和杨某某使用带有公安机关派出所印章真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扫描成电子档,根据田某某及其安排来的学员提供的身份信息更改电子档内的人员信息后打印出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随后田某某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用于其学员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经核查,2018年田某某在“**”打印店共办理了7张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其中田某某自己办理了1张、安排其学员办理了6张。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龙林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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