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农场**队**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024号电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沈某某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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