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载乘刘某某(系田某甲的朋友)、被害人田某乙(系田某甲的堂兄)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潘乌公路高花派出所门前处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某某、刘某某和田某甲受伤、田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田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4月12日,刘某某、被害人田某乙的家属书面谅解田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系单方事故,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系叔伯兄弟关系,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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