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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21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33********,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赫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赫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赫某某**镇**村**组村民王某甲在其自家耕地内种植罂粟苗,2020年3月4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甲种植罂粟苗进行清点,王某甲所种植的罂粟苗共计1849棵,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种植的罂粟苗内均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满年七十五周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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