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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号**店铺,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为谋取暴利,雇佣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运输假烟,使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租赁的仓库存放假烟,使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设“**”的烟酒行,使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银行卡收款、实施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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