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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电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秋林、黄媛媛,湖南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同案人王某乙(已不起诉)来到常德城市建设档案馆,欲调取常德天济喜来登酒店的建设资料,因缺乏手续未果。2017年12月11日,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再次来到常德。经王某乙提议,王某甲同意了借用其身份证伪造介绍信去常德市建设档案馆查资料。后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德一家打印店伪造了一份王某甲系“上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介绍信,并要打印店老板按照其要求伪造了“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加盖在介绍信上。随后两人持伪造的介绍信到常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骗取复印了保存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尚未公开的常德天际喜来登酒店装修合同等相关资料。王某乙将档案馆复印的资料提供给了深圳**建设公司,该公司以该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北京**集团提供的投标资料部分不符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导致北京**集团在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新办公大楼装修项目”一标段的中标资格被内蒙古建设厅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为由取消。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逃情况说明、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介绍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发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投标情况、协议书截图和施工分包合同、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公示截图、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司法厅的收集的材料和处理情况、常德市档案馆提供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调取档案时提交的介绍信、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伍某某、晏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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