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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贵CY****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其子王某乙,从马家湾收费站驶入兰海高速公路经龙坑立交互通转入杭瑞高速公路往仁怀方向行驶。当日19时42分,该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648公里+0米(上行)路段时,车辆左后轮发生爆胎后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花台相撞仰翻肇事,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播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16分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系其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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