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牌照为浙J****A小型轿车从天台县城区出发往天台县**镇**工业区行驶,途经天台县**镇**大道交叉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直行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牌照为浙J****A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天晚上,被害人王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方十六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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