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捕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77********,汉族,专科毕业,经商,家住湖北当阳市**办事处**社区**委**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9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事实不清,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退回贞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2020年2月17日重报审查,2020年3月31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重报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余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便作为贞丰**科技公司石英砂加工车间,在**镇**村原**煤矿进行石英砂开采和加工,2017年3月,成立贞丰**矿业有限公司,文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出资人,但未参与实际管理,该公司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继续非法在贞某某**镇**村原**煤矿矿区内开采和加工石英砂矿,2017年9月30日贞某某**保护局向该公司和**供电营业所下达停电通知,后贞某某*甲局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018年9月21日贞某某*甲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调后认定该公司累计非法开采石英砂获利3946164.81元,2018年11月9日贞某某*乙局作出贞国土资执罚[2018]100-1号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五万元,但贞丰**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且继续非法开采至2019年3月下旬。案发后,余某某、文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采矿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开展部分复垦复绿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某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无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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