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4〕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街组,现住织金县**镇**路。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4年5月1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到云南省曲靖市探亲时在回程的途中购买了一个罂粟果。2023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将罂粟种子以播种的方式栽种,后种子发育成苗。2024年3月29日,织金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疑似物,经清点,共计756株。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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