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四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本案与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并案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福鼎市**镇**村**码头附近海面拾获一只已死亡的江豚,后以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将该江豚出售给正在码头收购渔货的姚某某。当日7时许,姚某某在福鼎市**街道**南路**号南镇讨海人海产品经营部内将江豚分割,其中部分赠与他人,部分出售他人非法获利75元。当日12时许,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姚某某店内查获江豚头部及尾部。经鉴定,该查获动物为江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退赃、自愿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赃款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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