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文玩店职员,出生地安徽宿州,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个人饲养,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在徐州市鼓楼区**宠物店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2只疑似鹦鹉,后在徐州市云龙区**文玩店内饲养。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只疑似鹦鹉均为费氏牡丹鹦鹉,属于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涉案费氏牡丹鹦鹉2只被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证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支付截图等书证;3. 证人孟某某证言;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另案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不起诉的事实。王某某对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作证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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