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35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庭农场主,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团**路**巷**栋**号,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7年1月22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1月至1993年5月,王某某(2016年2月病故)、哈某等人经昌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新疆昌吉市老龙河一分公司下游开荒,因开荒位置属于昌吉市榆树沟乡黄板渠村(现榆树沟镇牧业村)的集体草场,哈某、王某某于1993年2月15日与榆树沟乡黄板渠村签订了《土地合同》,合同内容是王某某、哈某两人可在一建农场北侧开垦荒地数百亩,种植时间是六年(1993年至1998年)。哈某、王某某两人合伙在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一建农场北侧,相继开垦土地863.6亩,但是因为机井出水量等问题,实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是300余亩。1999年3月4日合同到期后王某某与哈某与昌吉市榆树沟乡黄板渠村续签了《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是1993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15日。2010年10月13日,因王某某与黄板渠村签订合同项下的土地划归榆树沟乡黄板渠村牧民我某某个人草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王某某委托其儿子王某某与我尔力别克《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我某某将480亩土地承包给王某某种植,时间18年,从2011年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06年,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成立后对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的家庭农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王某某经营的家庭农场进行土地核查,当时王某某农场实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是413亩,于是王某某委托其儿子王某某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签订了《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从1998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11年春天,王某某将农场交于儿子王某某经营管理,王某某将863.6亩全部占用种植至2015年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向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报告,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也没有通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其在2011年扩大种植时认为是有合法手续的,有与村委会认可的与牧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也没有通知其系非法占用农用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