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在太康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具有建筑资质,承揽房屋建设工程,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被害人王某某甲等人违规施工。2020年5月26日11时许,王某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4日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