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区**社区**栋**单元** 室。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10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7月8日17时许,王某某邀约胡某甲、许某甲、徐某某到**镇**中学附近的许某乙家四楼麻将房“炸金花”,因许某甲有事离开,王某某叫徐某某再邀约一人过来参赌,徐某某便将他的朋友胡某乙叫了过来,后王某某、胡某甲、徐某某、胡某乙四人参赌,期间许某甲返回后代替王某某参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后再次离开,赌博的大小为每一把押底100元,下注闷牌跟注100元,明牌跟注200元,可以多次跟注,四人玩到21时许时,胡某甲输了八、九万元,后因胡某甲等人怀疑胡某乙、徐某某二人抽老千并对二人进行了殴打,徐某某方报警后被黄某某公安局查获。经了解,王某某、胡某甲、徐某某、胡某乙、许某甲以“炸金花”方式赌博的赌资累积达到近十万元左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7时许,王某某邀约胡某甲、许某甲、徐某某到**镇**中学附近的许某乙家四楼麻将房“炸金花”,因许某甲有事离开,王某某叫徐某某再邀约一人过来参赌,徐某某便将他的朋友胡某乙叫了过来,后王某某、胡某甲、徐某某、胡某乙四人参赌,期间许某甲返回后代替王某某参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后再次离开,赌博的大小为每一把押底100元,下注闷牌跟注100元,明牌跟注200元,可以多次跟注,可以外围比牌互赌。在赌博过程中,四人带到现场用于赌博的现金共计18000元。胡某甲先赢后输,输完带去的赌资后,开始口头向胡某乙欠账。每次欠胡某乙的钱快到五千的时候,胡某乙就给几百元现金凑足五千元口头记个账,让胡某甲用现金把差其他的人的帐结清,输了一万多元的时候,胡某甲想扳本,就单独跟胡某乙外围互比,每把牌下注2000元,胡某乙赢的时候就往上累加赌债,输的时候就冲账减少赌债。从这个时候开始,胡某乙就没有再借现金给胡某甲,都是口头记账。一直到胡某甲口头欠账四万的时候,胡某乙就要求胡某甲结账,胡某乙怕胡某甲没有钱或者不结账,不再愿意胡某甲继续欠账。胡某甲现场用支付宝转账8000元给王某某,让王某某把银行卡交给许某甲去银行取8000元现金给胡某甲。接着,胡某甲就让王某某帮他担保接着玩,接下来胡某甲输的钱就是王某某口头欠胡某乙的帐,不到一刻钟,胡某甲就输了总共四万元口头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帐上。这四万元胡某乙没有付一分钱现金,全部是口头欠债记账。胡某甲欠胡某乙的4万元加上胡某甲输的记在王某某的名下欠胡某乙的4万元,胡某甲总共口头欠胡某乙赌债8万元。晚上21时许,胡某甲怀疑胡某乙、徐某某二人抽老千并对二人进行了殴打,胡某甲不但不承认8万元的欠账,还要胡某乙赔偿10万元现金给他,后来徐某某方报警后被黄某某公安局查获并扣押现场赌资18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辩解与徐某某、胡某乙、胡某甲、许某甲的证言及现场扣押清单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聚众3人以上赌博,但现场赌资只有18000元,现场口头欠账形成的8万元赌债,胡某甲现场已经否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赌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赌博罪立案追诉条件的规定,王某某参与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不足20人,现场的赌资不足5万元,没有从中抽头渔利,不是以赌博为业,其涉嫌赌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腾不起诉。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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