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滴滴专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月琴,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驾驶车牌号为浙FD****本田牌商务车做滴滴专车司机期间,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漏洞,通过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上虚报附加费的方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29506元。案发前王某某迫于司法威慑,主动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交待其实施诈骗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超额退赃退赔了46888.74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祥陈述。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超额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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