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2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嫌疑,于2015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5年9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6年6月6日、2016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经营**有限公司。为提高公司业绩,节约广告成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粤BP****的小汽车,使用“伪基站”设备到本市福田区**路**路段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其公司经营产品的广告信息。2015年8月3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驾驶车牌号为粤BP****的小汽车,车上配备发送广告信息的“伪基站”设备,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加油站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广告信息。8月31日19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本市福田区**路转**路加油站里面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检测并统计,2015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的“伪基站”对本市福田区**路段和**大道周边的通信产生影响,影响累计高达21979位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1小时10分钟;2015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的“伪基站”对本市福田区**路和**大道**加油站周边的通信产生影响,影响累计高达11226位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导致通信中断时长累计约1小时。
经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鉴定,涉案硬盘设备无法确定其具有“伪基站”的相关功能。
2016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高坠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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