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帝园国际诈骗平台内担任培训主管一职,负责为田某某诈骗团伙制作用于培训新会员做任务的视频,建立多个培训群,组织培训新会员,共计培训新会员1.4万余人次,接受资金24157元,非法获利6094.4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6094.42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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