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93********,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巷**。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本市未央区玄武东路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井上村口处时,被交警拦下检查,在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被不起诉人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8.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深夜驾车上路行驶,未造成其他后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无犯罪前科,工作稳定,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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