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庄**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对涡阳县**街道美的**东侧“**种业有限公司”征地一事有异议,驾驶一辆铲车将“**种业有限公司”东侧一段院墙推倒,经物价认定被推倒围墙价值人民币61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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