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住小厂乡**村**路**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冀B82***、冀B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抚线迁西县1公里32米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