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二人互相拉扯,期间王某某对薛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薛某某左手尺骨、双侧鼻梁受伤。经大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和偶发性犯罪,其与被害人薛某某平时并无矛盾,且王某某能主动履行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薛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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