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在淄博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的阁楼内,王某某和孔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孔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后双方发生互殴,致孔某某受伤。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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