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内,帮助他人管理赌博微信群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和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2018年7月10日,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内,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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