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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5********,回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号,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8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7月28日补查重报。

辛集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张某某(在押人员)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称要租用王某某家中二楼用于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所借用的场地是用来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家中二楼提供给张某某用于开设赌场并收取张某某所给的场地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虽然王某某的供述与张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将其家中二楼出租给张某某设局赌博,并且为张某某开设赌局看场子的赵某某、于某某证言也予以证实,但是因为设局赌博时间为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并没有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致使目前未能搜集到任何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没有参赌人员证言,开设赌局的行为无法查证属实,已经生效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张某某开设赌局赌博事实的认定。因此现有证据认定王某某犯罪,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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