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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2日至2月5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在其位于本市天心区**路**号万科紫台2栋2802房(以下简称2802房)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下简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邀请吸毒人员陈则言来2802房吸毒。同日晚上,二人在该房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18年4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邀请吸毒人员陈则言来2802房吸毒。同日21时许,二人在该房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18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邀请吸毒人员陈则言来2802房吸毒。之后二人在该房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4、2018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邀请吸毒人员陈则言来2802房吸毒。同日22时许,二人在该房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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