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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9日退补,2019年5月17日重报;2019年6月17日二次退补,2019年7月15日重报)。

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容留吸毒人员汤某甲、汤某乙、徐某某在澧县**镇***宾馆802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仍存在被不起诉人等吸食的是否属毒品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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