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48岁,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1********,汉族,中等专科毕业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路**栋**号,住黎平县**镇**路**栋**号,联系方式:138855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贵H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黎平县黎阳北路由正阳桥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0时57分,当车辆行驶至黎阳北路600米(小地名:旅游公司路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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