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宁县**镇**村**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J****小型普通客车从寿宁县斜滩镇开往鳌阳镇,途经鳌阳镇景泰街“和普一号”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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