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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宁县**镇**村**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酒后驾驶闽J****小型普通客车从寿宁县斜滩镇开往鳌阳镇,途经鳌阳镇景泰街“和普一号”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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